祥安國小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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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平鎮市祥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章程

2013-10-16 20:33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縣平鎮市祥安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平鎮市湧安里45號祥安國民小學。

第 三 條:本會設置章程依據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縣府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府教體字第二二八二二五號 訂定發布,並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府教體字第三一七一六號修正發布。

第 四 條:本會以學區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而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及法定監護人。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六 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改選一次。會員代表由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開學後三週內發選票于各班學生家長進行圈選,每班選出三至五人,並於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進行當選名單確認。

第 七 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本會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六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議,由會長召集擔任主席。

第 八 條:本會設委員會,得依班級數設置委員每班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之產生由各班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九 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副會長得由會長聘任之,人數由會長自定。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自八十八年學年度起重新計算)。

第 十 條:本會因會務需要得設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本會得聘顧問,其人數由常務委員會或授權由家長會長決定,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一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計畫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三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會議。

八、會同學校遴選合格之優良廠商辦理午餐及餐盒採購。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四條: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四章             會 費

第十七條:本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府教育局所頒佈的金額為準。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本會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一、本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條:本會會費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年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期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主管教育行政單位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五章             附 則

第廿一條:本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單位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單位給予獎勵或由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廿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其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